铜川市一爱美女士在当地一家美容院做了眼袋祛除术,没想到手术造成双眼下睑外翻。该女士一怒之下,将美容院告上了法庭。
2000年12月20日,铜川市民用品公司下岗女工张爱萍在铜川市红旗街一整形美容院做双眼袋祛除术。术后,她感觉双眼红肿、磨疼,多次找美容院要求矫正,一直未果。2002年3月,双方一同到西安西京医院检查,医院诊断张为双下睑轻度外翻。之后不久,张女士将整形美容院告上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经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张爱萍为八级伤残。2002年8月28日,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整形美容院向张爱萍支付眼睑矫正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23200元。美容院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3年6月16日,铜川市医学会鉴定此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去年12月19日,法院重审后判决:因目前张爱萍尚未治疗终止,不宜进行伤残评定,待她治疗终止后,再行起诉。“整形美容院”只向她支付矫正下睑费1500元。
张爱萍对此判决不服,于2003年12月26日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爱萍沮丧地说,美容没让她变美丽,却给她带来了无穷的痛苦与烦恼。